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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驾驶员培训市场的逐步建立,驾驶员培训的形式正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1996年制定的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为了规范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切实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经研究,现将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
  1、初学(含增驾)驾驶员培训,理科每学时2.5元,术科每学时27元,培训学时按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计算(下同)。具体收费标准为:小型车培训费1830元/人,普通货车培训费2070元/人,增驾培训收费标准按规定学时计算。各培训单位在保证培训课时和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理科每学时2.5元,术科每学时15元(含结业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大客培训费550元/人,普客450元/人,汽车列车630元/人,普货450元/人,危险品车560元/人。
  3、上述培训费中已包括教材、资料费,培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资料费。
  4、食宿费自理。

  二、各培训单位凭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中(换)领《收费许可证》。

  三、各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的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只收费不培训的单位要从严查处。

  四、本文件从2002年5月10日起执行。原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驾驶员培训及驾校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1996]第65号)文件中除“山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证件本籍人员工本费收费标准”保留外,其余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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