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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04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做好2004年度我市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现将编制成都市人民政府2004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立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 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主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部署,深入做好调研论证工作,以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重点,提出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

  二、编制2004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着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权限等的要求,坚持从全局出发,紧密联系我市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建议列入2004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为:(1)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项目;(2)我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实施中需要修订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项目;(3)2003年度计划中尚未完成需要结转的项目。(4)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修订的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各单位建议我市列入2004年度计划的项目,请按附表要求填写。其中,建议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请于11月1日前迳送市政府法制办;建议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政府规章的,请于11月15日前迳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周新楣,电话:86634096)
附:2004年度成都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报表(略)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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