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根治破坏城市容貌、损害城市形象、妨碍道路交通、影响群众生活、污染生活环境的违法搭建市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市容环境整体水平,构建和谐东莞,全面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搭建专项清理行动,要求限期拆除各类违法搭建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的建设活动,均属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严肃查处。
二、所有违法搭建的铁皮房、油毡房、工地工棚、简易屋棚(包括果农、菜农、渔农居住的临时棚屋)、洗车场和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在2005年6月10日前自行拆除。
依法批准搭建的临时建筑,果农、菜农、渔农居住的棚屋,工地工棚,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以及设立的垃圾场、废品收购站(点)、洗车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在限期内自行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予以拆除。
三、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上述违法搭建物和临时建筑物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划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所属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各类违法搭建物和临时建筑物拆除后,业主或管理单位、个人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场地;对确需搭建的临时搭建按统一样式和标准(由市城建规划局另行制定)进行搭建和规范管理;对不需要搭建的场地,要进行绿化、美化或围档管理。
五、当事人对限期拆除措施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搭建物的拆除。
六、各单位及市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违法搭建专项清理行动。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七、各单位及市民应当对各类违法搭建行为,向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207939。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