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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5年改革计划》的通知

当前,全国改革创新已经进入攻坚克难阶段,中央和省要求深圳继续发挥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示范区和排头兵作用,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和市委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高举改革创新的旗帜,发挥改革创新的优势,以改革创新推进深圳各项事业的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的要求和2005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和市委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现就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2005年改革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改革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加快发展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深刻认识大力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改革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要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的传统优势,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空间,以更大胆识、更大勇气、更大魄力、更大力度,把深圳的改革创新推向更深层次、更高阶段、更广阔的范围和更宽的领域,以改革创新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发展模式的转变,为实现效益深圳和谐深圳和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提供动力保证。

  二、注意把握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牢牢把握经济特区发展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坚持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一起推进。坚持在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大格局和整体部署中大力推进。坚持务实求实,不搞没有实效的标新立异,不为改革而改革,不为创新而创新。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协调同步抓,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促稳定,以稳定保改革。实施“半步策略”,立足现实,推行渐进式改革,积小胜为大胜,不求一下子迈大步,实现大跨越。培养“工兵”意识和精神,敢人所不敢,先人之更先。

  三、加大对全市改革工作的统筹力度。市发展改革局要充分履行统筹推进改革的职能,解放思想,大胆改革,通盘考虑,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确保效果,力争在一些重点改革上有大的突破。要严把改革方案的审核关,全市性的综合改革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并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各牵头部门负责的专项改革方案,与市发展改革局共同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发展改革局要抓紧做好“十一五”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编制工作,为我市下一步的改革创新做准备。

  四、扎扎实实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深圳市2005年改革计划》的具体方案,明确改革工作的负责机构、人员和进度要求;改革方案必须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必须进行公示和听证;方案中必须有改革效果预测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分析,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增强改革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方案的实施。各参与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协助,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涉及人员安置、资金补偿、福利待遇、财产处理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改革方案执行,确保改革“不走样”;出现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五、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市发展改革局对重大改革项目要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改革计划完成情况要进行年中检查,年底总结,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要建立健全改革项目的后评估机制,在改革方案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实际效果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分析,总结利弊得失。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深圳市2005年改革计划
  2005年是中央确定的“改革年”,也是深化改革的攻坚之年。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时期,要继续高举改革开放的大旗,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发扬敢闯敢试的特区精神,勇于并善于从大局出发谋划改革创新,力争在一些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上率先突破。2005年我市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和市委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围绕建设效益深圳和谐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为根本,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解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突破制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向改革创新要动力、要资源、要空间,增创发展新优势,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改革“试验田”的作用。
  2005年我市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文化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城市管理体制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制订深圳市“十一五”改革规划,明确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制和推进时间表。努力为深圳在较高起点上实现较快速度、较高质量和较好效益的发展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效益深圳
  1.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强规划法规体系建设,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龙头,加强宏观战略规划在建设国际化城市中的指导作用。加快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和《深圳市土地规划条例》,抓紧修订《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建立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社会公示和效果评估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权威性。
  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贸工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参加。
  2.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精神,制定并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并实施我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以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核准或备案;进一步放开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建立健全社会投资的监测和调控体系;培育多元投资主体,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工具,重点抓好城市交通、水务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带、区镇城市化及社会事业五大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城管局、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高新办、市体育局、市建筑工务署、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参加。
  3.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发挥土地政策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完善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土地利用机制和土地利用效益考核监督机制,推行产业用地的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建立土地集约利用的控制指标,制定符合深圳实际的产业用地分类标准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制定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强化管理,从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方面对各类项目用地进行严格控制。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贸工局参加。
  其中,制定产业用地分类控制标准由市贸工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等单位参加。
  4.改革现行重要物资储备管理体制。制定重要物资储备相关法规,调整现有储备物资结构,逐步建立起“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储存安全、调用方便、管理科学、保障需要”的重要物资储备体系和管理机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督预警机制,加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推行“企代政储”模式,建立储备粮合同契约制;建立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加快石油、成品油和天然气的储备建设,建立相应的购、销、存统计报告制度。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贸工局、市建设局、市农林渔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各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开发银行深圳分行、市石油公司、市燃气集团、区国有粮食企业参加。
  二、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央、省的有关部署,做好调研工作,进一步规范党政机构设置,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和职能,合理核定领导职数,切实解决分工重叠问题。进一步合理划分市、区事权和职责,扩大区在劳动、文化、城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限。
  此项工作由市编办牵头,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参加。
  6.完善公务员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和警务机制创新,修改和完善公安系统专业化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即将出台的《公务员法》,探索推进公务员专业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职级序列,研究在公务员队伍中实行分类管理,推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改革。
  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参加。
  7.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日常化、制度化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机制,把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变成经常性的改革,成熟一项取消一项。加快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的法定化工作,强化对非许可类的其他审批项目的规范和监督,把政府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继续做好对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电子监督的基础上,将覆盖面扩展到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22个部门的197项其他审批事项,使行政监督不留“死角”和“盲点”。
  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信息局、市法制办参加。
  8.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制定我市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事业制度。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事业单位职员和雇员分类管理、聘用聘任、工资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价办法等配套政策。
  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参加。
  9.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研究调整市、区财政体制;巩固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在市本级预算单位全面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在市本级推行“非税收入征管制度改革”,实现各类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从根本上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参加。
  10.深化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加快行业协会法定化工作,抓紧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及其责任、权利和义务,解除行业协会与政府的依附关系,规范行业协会运行机制;依法实施各类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改造和重新登记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市民政局、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参加。
  11.制定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按照引导、协调、沟通、服务的原则,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探索建立政府与民间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新型关系,推动行业协会组织的改革和发展。
  此项工作由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牵头,市民政局参加。
  12.继续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调研和方案制订工作。按照“有利于节约、有利于廉政、有利于工作、有利于稳定”的原则和“公车公用,公私分明”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结合深圳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此项工作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13.研究提出建立正常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增长机制的意见。适应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需要,研究建立一套与经济增长水平、财政收入、居民物价指数等因素相关联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动态增长的机制,进一步增强工资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市纪委、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统计局、市劳动保障局参加。
  三、解决深层次体制性矛盾和问题,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14.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
  (1)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一般竞争性领域中的企业改制进度,通过引进外来投资者和经营者员工持股,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加大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力度;对基础设施等关键领域的重点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增强核心竞争力。探索新体制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效方式,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任期目标考核体系,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权责,发挥派出董事、独立董事的作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继续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和任用方式,提高市场选聘层次,扩大选聘范围;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集体企业改革产权制度,规范内部管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3)创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剥离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制度,探索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
  以上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落实。
  15.完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组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同业公会,探索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开展再担保服务试点,推动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搭建深圳国际贸易救济法律服务平台,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设立“高科技人才创业基金”,对来深圳创办高科技企业的人才给予必要的资助,吸引更多海内外人士到深圳创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壮大发展,积极实施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上市培育工程,加快培育一批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
  此项工作由市贸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信息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编办)、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参加。
  其中,研究建立政策性再担保体系,解决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难的问题。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贸工局、市科技信息局、市金融办参加。
  16.加快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加大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的引导和培育力度,转变股份合作公司的经济增长方式。制定我市加快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与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整合产业、产权结构,完善治理结构,为集体股份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明确有效的政策指引;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规范运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引导宝安、龙岗两区各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参加农联社改制为商业性股份制银行,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打造投融资平台;制定我市股份合作公司联合会服务工作意见,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提供全面服务。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委政研室、市农改办参加。
  17.加大金融业开放力度。加强与香港在金融方面的合作,稳步推进香港银行试办人民币业务,加快深港两地间的资金市场融合;加快两地消费支付卡业务的互联互通,拓展港币银行卡深港双向联网业务,逐步实现深圳所有发卡银行入网;进一步扩大深港两地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领域,实现两地金融业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参加。
  18.继续推进政府资助类基金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并实施政府资助类资金(基金)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性资助类资金的设立和运作,合并同类型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堵塞漏洞,提高运作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性资助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贸工局、市科技信息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参加。
  四、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深圳
  19.深化人口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我市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就户籍人口的机械增长、暂住人口居住、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和暂住人口子女入学等方面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建立人口长效管理机制;将外来人口管理方式由“条块结合,以条为主”调整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基层社区,形成“条线指导协调,社区综合管理”的新型管理体制,实行“以证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结合的模式。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口计生局、市统计局和各区有关部门参加。
  20.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围绕教育现代化的目标,确定教育综合改革的项目,研究制定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完善促进民办教育的政策,探索设立民办教育基金,扶持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深化教育投融资体制改革,采取积极引进、合作办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办学等形式,多渠道发展教育事业。探索组建教育集团,切实加强教育领域国有资产的监管。
  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参加。
  21.深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修改和完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调整和完善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适度放开医疗市场。逐步建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诊疗技术及大型诊疗设备等方面的准入指标体系。加大医师协会建设的工作力度,依靠法定协会加强医师的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实现行业自律;健全医疗卫生监管体制,把好医疗市场监管关;完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医疗卫生服务覆盖范围,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社区居民疾病预防和健康保健制度,切实重视基层疾病预防工作,实现“小病治疗在社区,大病治疗在医院”的目标。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法制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参加。
  22.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组织实施《深圳市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深化改革,扩大试点,推进粤剧团股份制改造,深化市交响乐团运行机制改革;启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和文联体制改革;完善文博会运作机制,办好第二届文博会;深化报业集团改革,探索宣传、经营“两分开”,推进资本运作;完善广电集团扁平化管理架构,加快全市广电网络资源的整合步伐;推动发行集团连锁化经营和战略投资与合作;探索大剧院、音乐厅等公益性演艺场馆运营管理新模式;探索文化领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三大文化集团经营性资产进行授权经营;改革文化节庆和活动的举办方式,公益性文化活动采取项目招标、采购和委托承办的方式,经营性文化活动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心下移。
  此项工作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立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3.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养老保险制度和年金制度;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少儿)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开展就业政策评估和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研究,创新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制度,强化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再就业工作的扶持机制;健全和完善我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和各区有关单位参加。
  24.稳步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积极开展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研究,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
  此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参加。
  完善律师制度,加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行业协会管理;以《公证法》出台为契机,加快公证管理体制改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探索刑罚执行的新方法。
  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参加。
  25.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改革。加快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打造全市性的信用信息平台,争取与筹建中的全国信用网络互联互通;启动信用征集和信息披露立法,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等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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