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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乡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我市是江苏省重要的煤炭基地,矿区范围涉及2县2区。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煤矿企业都十分重视矿乡关系工作,矿乡关系比较融治。但是,由于一些方面的原因,矿乡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致使少数地方矿乡纠纷时有发生。为维护矿乡双方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矿乡关系协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矿乡关系协调工作的领导。有关县(区)都要成立矿乡关系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局、地矿局、公安局、民政局、信访局及矿务企业分管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国土管理局。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矿乡关系形势,研究部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定期调度矿乡关系情况,协调处理矿乡矛盾。矿乡关系协调工作
  要列入各级目标考核内容。
  二、规范矿乡关系协调工作程序。要实行矿乡关系协调工作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涉及村、镇与矿之间的纠纷,由县(区)和矿负责协调;涉及跨县(区)及县(区)协调不了的纠纷,由市和矿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对矿乡矛盾纠纷,地方、煤矿双方都要从最基层入手,针对具体问题,共同做好协调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特殊情况,纠纷程度严重的,也可报上级领导小组处理。
  三、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对涉及矿乡双方利益关系的历史遗留问题,要进行认真地清理和界定,建立健全有关文书档案,作为处理矿乡利益关系问题的依据。地矿双方都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决把各项有关政策落实到位,特别是涉及矿乡关系的青苗补偿、房屋塌陷搬迁补偿和土地补偿等热点、焦点问题,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切实承担起各自责任。
  四、加强对矿区农民和矿工的教育和管理。各级政府要教育引导矿区农民转变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意识,开辟多种渠道发展经济。同时,在坚持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相关矿井要支持地方大力发展非煤产业,安排下岗职工和脱离土地的农民就业,特别要注意教育基层干部群众学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有意见、有问题要按程序,用合法的手段去解决,不要越级上访、越级反映问题,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煽动村民到矿上滋事,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生活。煤矿企业也要积极做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玩忽职守,不及时向上级反映,不及时到现场处理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地矿之间情况沟通和合作经营。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办事、着眼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与现实问题。特别是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双方都要高度重视,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地方与煤矿企业的合作经营项目和煤矿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对招标以外的项目,地方基层组织要主动与煤矿协商,在条件相等的情况下,煤矿可优先照顾当地农民施工,推动地矿经济的共同发展。

二OOO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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