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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顺昌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顺昌县物委:
  你委《关于要求调整我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顺价(2000)070号)悉。鉴于你县管网建设及原材料、动力价格提高等因素影响自来水价格生产成本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你县自来水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就顺昌县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民用水价格(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现行的0.75元/吨调整为1.10元/吨。
  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由现行的0.90元/吨调整为1.30元/吨。
  三、各类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经物价部门核定房价的等级宾馆执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酒家、旅社、歌舞厅、茶座、游乐中心等营业性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10元/吨调整为1.50元/吨。
  四、以上各类价格均含5%的地方附加费在内。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不得在自来水价格外再向用户征收各类基金、附加费等。
  五、本批复自2000年1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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