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罗源县门牌、楼牌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关于要求核定我市罗源县门牌、楼牌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1999)77号)收悉。经研究,决定你市所属各县(市)(不含区)同类的门牌、楼牌收费标准暂委托你市物委会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的实际情况以不高于闽价费字(1998)283号文规定标准予以核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各设区的市(含区)的门牌、楼牌收费仍须按收费管理程序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立项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