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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明确我区高职生升入普通本科继续学习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委)、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35号)有关精神,为积极探索建立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立交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内在规律相适应、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以进一步推动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扩大人民群众多渠道、多形式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多样化需求,我区从今年起试行选拔优秀高职生升入普通本科(以下简称“高职升本”)高等学校继续学习。现就“高职升本”收费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高职升本”后学生的学费(培养费)
  “高职升本”后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仍按我区现行高职学生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报名考试费
  “高职升本”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52号)规定收取,即:报名费25元/人,考试费15元/人.科。
  (三)录取费
  录取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专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46号)规定收取,即:学校每录取1名高职生,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60元的招生录取费(不能向学生收取)。

  二、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请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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