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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各有关执法
  单位、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确保建设行政执法的合法、高效,依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我市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矿产资源、村镇建设、建筑外墙装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市建委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为市建委业务处室、法制机构和受市建委委托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包括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机构)。

第五条 执法机构负责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业务处室对案件调查的事实和定性进行审核,法制机构负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的审查及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市建委建筑业处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及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具体负责勘察设计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建委监理安全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建委基本建设综合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及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建委矿产资源处具体负责矿产开采、使用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建委材料处具体负责建筑材料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建委村镇处具体负责村镇建设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建筑市场中队具体承办市建委直接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建筑市场中队实行中队长负责制。

第七条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依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及市建委的委托进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依据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在市建委的委托范围内实施工程建设行政执法;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市建委的委托范围内实施工程造价行政执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市建委的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执法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或检查中发现建设违法行为,应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属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及时予以立案调查;对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两日内报告相关业务处室或直接报法制机构予以查处。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严格按下列行政执法程序要求进行:
  1.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身份;
  2.严格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及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
  3.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辩解;
  4.按规定履行行政执法听政程序。

第九条 执法机构在市建委法制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并按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工作。

第十条 执法机构应设置专门行政执法部门或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该部门对执法机构承担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可以直接以市建委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后两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市建委业务处室及法制机构备案。
  市建委发现处罚决定不恰当、不合法的,应及时责令执法机构作出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市建委作出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对单位罚款十万元以上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机构负责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各业务处室以市建委的名义颁发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颁布15日内将文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市建委行政处罚案件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制机构负责答辩、应诉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等错案发生时,相关部门应认真检查错案的原因,如因违反本实施方案第八条的规定的行为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败诉,市建委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分,有上述行为两次以上的,暂停执法工作三个月到六个月。因事实认定、定性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执法工作分工,予以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警告处分。
  错案责任追究由法制机构具体执行,对有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市建委建设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的投诉工作,对当事人投诉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等行为予以受理,并提交法制部门经查证属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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