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本市疾病控制中心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适应性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沪卫财政[2003]1号)收悉。根据《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疾病控制中心为本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适应性检测收费的执收主体。收费对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1996]第28号令)规定应接受检测的相关人员。
二、检测项目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驾驶员身体及其测评要求》([GB18463]--2001--10--22)发布的国家标准(见附件:检测项目目录)确定。收费标准:适应性体检按每人每套90元标准收取,复检按每人次10元标准收取。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资金属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市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五、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分别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附表: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适应性检测项目目录
附表: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适应性检测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