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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用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0)551号文批复,决定征用集体土地65375.756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1  厦门市体育   射击运   射击运动中心  58925.756   集美区后溪  厦门市土房局
  运动委员会   动中心                   镇东安村委会 集美土地分局
  6450      同安区西柯镇 厦门市同安
  后田村委会  区土地管理局

  二、被征用土地范围,以厦府(2000)地455号文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2月28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等问题,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涉及征地拆迁、地上物补偿等问题,分别由集美土地分局及同安区土地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用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五、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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