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档函[1999]12号)收悉。为规范我省利用档案收费行为,加强对利用档案收费的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档案的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 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利用档案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查阅费:查阅建国前档案资料每卷(件)4元;查阅建国后档案资料每卷(件)2元。
  (二)档案保护费:利用档案进行复印、复制、照相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复印或翻拍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和革命史档案每卷4元;复印或翻拍民国时期档案每卷2元;复印或翻拍建国后档案每卷1元。复制录音带按每盘30元(含录制工本费)收取档案保护费;复制录象带、影片按每盘80元(含录制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档案保护费。
  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按同时期档案保护费标准的3--5倍收费。
  确需档案部门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印或照相的,另可按市场价格收取复印和照相工本费。
  (三)证明费:
  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10元;
  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每份200元。
  (四)咨询服务费:
  每人(件)次收手续费10元,另可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收益的2%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收费范围:
  具体收费范围如下:
  (一)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调查取证而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确需复制的,只收取复制工本费)。
  (二)其他为落实房地产、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编史修志、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三、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标准为最终标准,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