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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22日


国税函[2001]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从事听力医学公益、救济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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