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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28日

  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
  2、原由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和湖北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城乡水资源(合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能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规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组织编制全省水利建设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水利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全省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全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主管全省河道、水库、湖泊、分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省水利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履行全省一、二级堤防和重点堤防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的职责。
  (九)主管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排涝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大湖大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排涝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水利厅机关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组织厅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安全保卫、重大会议组织、新闻宣传、信访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等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水政处
  拟定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州间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全省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组织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全省水利建设年度计划;承办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工程建设投资的编制、审查工作;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组织协调和承办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收、规费、信贷、财务等调节意见;规范、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全省水利行业的计划、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厅直单位的财务管理。
  (五)对外合作与科技教育处
  统筹管理并协调全省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科技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拟定全省水利科学技术与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和指导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共监督实施;管理厅属科研机构和中专学校。
  (六)建设处
  对全省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规范、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合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工程的省级验收;组织和协调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组织研究解决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负责本行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查和申报工作。
  (七)水库提防处
  负责全省水库行业管理,制订管理规程规章并监督实施;拟定水库工程加固、续建配套规划和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组织制订大型、重点中型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用方案及审批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组织指导全省水库注册登记、蓄水鉴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协调管理水库供水;负责全省河道堤防行业管理,制订管理规程规章,保护河道水工程;拟定全省河道和江汉干提、重要提防的建设管理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国家安排我省的大江大河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全省江河防汛工作和组织制订省内主要河流洪水调度方案;负责分洪问及流域性排水闸的调度、维修和管理;指导管理沿堤涵闸;负责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的防洪安全审查及监督实施。
  (八)水土保持处
  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九)农村水利处
  主管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拟定有关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拟定全省农村水利建设、湖区、灌排区和机电排灌站建设计划;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大型灌区规划;组织制定省内主要湖泊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工作;指导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
  (十)人事劳动处
  承办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游动工资工作;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厅管干部的管理;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厅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1名兼任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局长),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正处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副总工程师各1名),副处16名。
  行业工会海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仍在水利厅单设,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承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2、设立湖北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作为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办事机构,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全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3、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按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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