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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31日

  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参与村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建设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政府农业工作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农村经营管理和合作经济发展、农科教协调管理、产业化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业劳模评比的管理与审核等职能。
  2、原水产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农机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农机制造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4、原国营农场工商联合总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产品品质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配置;加快科技进步,增加农民收入。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四)转变的职能。
  1、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2、有关农业生产计划的职能,调整为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大宗农产品市场流通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从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向间接的宏观管理与调控,将农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技术推广、各种评审、鉴定、监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转给厅直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承担。
  (五)交给市、州、县人民政府承担的工作。
  农机修造、农机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湖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监督有关农业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研究提高全省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开发与利用工作和生态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场、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负责水生动植物检疫;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
  (七)监督实施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负责农业各产业产品、绿色食品及农村生产生活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饲料、农药、兽药、渔药等农业投人品质量的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省内生产、外省引进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饲料、农药、兽药、渔药、蜂药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标准;负责兽医医政、兽药、渔药、农药的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管理全省农业涉外事务,承办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十)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监督厅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管理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农业厅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和保卫等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拟定厅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劳模的评比管理与审核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省农业各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负责农民技术职务评审;提出农业行业劳动工资标准建议;承办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
  (三)发展计划与财务处
  研究提出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农业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组织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组织农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协调垦区对外关系;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的政策建议;管理厅管各项资金;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厅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导厅属单位财务工作。
  (四)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省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与政策,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工作;协调农科教关系,承办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加农民收入;管理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植物新品保护工作;指导农业科研与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承办农用地、草场、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指导农业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负责绿色食品管理工作;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监督实施全省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农业各产业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拟定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各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定;组织绿色食品标准的拟定,负责农业各产业的质量认证工作。
  (七)农村经济体制与经济管理处
  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我省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八)对外合作处
  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协调管理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
  (九)种植业处
  研究提出全省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引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发布农情信息,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
  (十)经济作物处
  指导全省特产作物生产;研究拟定特产作物生产规划和
  生产技术措施;负责特产示范区的建设和经济作物的种子、种苗的繁育管理工作。
  (十一)湖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组织拟定全省饲料工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技术改造措施及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审发饲料生产许可证;协助组织饲料监测和质量检验工作,对饲料工业进行行业管理;开展饲料科研及试验、示范与推广。
  (十二)农业产业化处
  研究制定农业化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推进农业、农本经济产业化,合理组织农业各产业的布局、协调发展和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
  (十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宣传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并组织实施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和方法;研究拟定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报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开展农民负担情况调查,督促检查农民负担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事件;接待处理农民来信、来访。
  (十四)水产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渔船检验局)
  研究拟定渔业发展的技术进步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查处重大渔业纠纷案件和污染案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水生动植物检疫;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监督实施渔船、渔机、网具的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五)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负责农机使用管理;引导农机、牧机和植保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负责农机抗灾物质的储备、申请、分配和管理。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1名(正处13名,副处18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原水产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农业厅,另核定水产管理办公室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0名,领导职数1正3副(主任高配)。
  (二)原农机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农业厅,另核定农机化管理办公室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领导职数1正2副。
  (三)蔬菜办公室从机关划出,改为农业厅管理的县(处)级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另行明确。
  (四)原省政府农业工作办公室划入的人员编制及处级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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