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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
  报来“关于申请河道管理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处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水管[2000]4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1]59号)文件精神,加强了对三江口到柳沙园艺场宋厢分场之间的邕江河道的整顿和管理,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为确保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对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为:
  1、三江口至柳沙园艺场宋厢分场河道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采砂石、取土的,按当地销售价的15%计收。
  2、三江口至柳沙园艺场宋厢分场河道范围内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按销售价的7%计收。
  二、你处所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和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三、河道采砂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接文后,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中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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