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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钦州市第二中学择校生收费问题的批复

钦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们报来《关于申请调整钦州市第二中学择校生收费标准的请示》(钦市价费字[2003]020号)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钦州市第二中学择校生费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钦州市第二中学择校生费由钦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按每生每学期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方案,报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钦州市第二中学择校生费收费标准确定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钦州市第二中学实施择校生收费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收取了择校生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不能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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