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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代收、代购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改变我省高等学校代收、代购费用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高等学校代收、代购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如下:


  一、高等学校代收费是指学校代社会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学生收取的必须交纳的费用(简称代收费,下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身份证:每证10元(补发、换发每证20元);
  2、户口迁移证:每证5元;
  3、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每证2元;
  4、健康检查费:每人次20元(内科、外科、五官科、胸透);
  5、乙肝两对半:每人次25元;
  6、谷丙转氨酶测定(ALT):每人次4元;
  7、疫苗费(含注射费):乙肝全程疫苗每人份26元、甲肝疫苗每人份20元、麻疹疫苗每人份2元;
  8、病历工本费:每本3元;
  9、学生食堂就餐磁卡工本费:每证10元(使用IC卡的每证20元)。

  二、高等学校代购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生活和统一管理,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需要由学校统一代购必需品时发生的费用(简称代购费,下同),如书本资料费、生活用品、服装卧具、学习用品。代购费标准按不盈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计算办法如下:
  1、书本资料费:有定价的按定价收费,自编自印的资料按印制成本收费;
  2、其他代购费标准=实际购进价格+合理损耗+财务费用
  其中:损耗按实际购进价格的3%计算;
  财务费用按实际购进价格的2%计算。
  各高等学校应持代购物品的有效财务凭证,到同级物价部门按上述计算办法核定代购费的具体标准。

  三、学校收取各项代收、代购费用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张榜公布,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所收各项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全部用于代收、代购工作的支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节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四、学校为学生提供各类盈利性的经营服务项目,如洗涤、理发等,应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不得强行向学生统一收费。

  五、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教电1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0)128号文件规定,各学校不得以抵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各种财产押金、图书押金、电话押金、住宿押金等。保险费由学生自愿缴纳,学校不得代收。

  六、各学校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代收、代购费外,不准以其他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准要求学校向学生代收其他费用或强行摊派物品;学生对学校在统一规定的代收、代购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收费有权拒缴。

  七、本通知从2000年秋季新生入学时执行。

  八、湖北省境内各类乡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成人中专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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