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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黄冈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要求明确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黄价农字[2000]20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屠宰厂和有关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认证合格。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因此,屠宰场、(点)的日常消毒工作应由屠宰场(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但要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二、根据《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字[1994]104号)第六条规定,从外地购进生猪及运输工具如已有合法的消毒证明,且物证相符的,不应再进行消毒,重复收取消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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