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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1)210号《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现行起征点暂不作调整,待今后个体定额水平逐步调整到位后,再作调整;
  二、为贯彻省局文件精神,鼓励个私经济发展,对经济不发达、人流量特别少、经营额很小的农村偏远地区,核定其定额应进一步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负担”的原则,对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应予免征增值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逐级办理审批手续,由县(市)局、市区分局审批确定;
  三、对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按照省局文件精神予以调高到每次(日)销售额80元。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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