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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较好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看到,不少地方的政府性债务包袱日益沉重,债务风险逐步显现。为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平稳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本通知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关系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必须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高度,从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坚持政府投资“有所为、有所不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信用观念,坚持依法筹措建设资金;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努力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过度负债的风险。

  三、严格控制政府性负债建设行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不列预算赤字,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举债主体。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等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四、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举债,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五、科学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各级政府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在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要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需调增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着力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障的项目,各级政府不得负债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七、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财政、发展改革(计划)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强化政府性投融资机构财务监督,切实规范内部运作机制。

  八、构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分类统计,定期编制报告,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负债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其中,负债率不得超过10%,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可支配财力是指本级政府剔除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外的预算内外资金。已突破上述比例的市、县(市、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各项指标降低到限制水平之下。

  九、坚决限制政府融资担保行为。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之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提供融资担保,切实防止将市场主体经营性债务风险转嫁到地方政府。

  十、清理消化乡镇政府性债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对已经形成的乡镇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并制定具体的偿债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化解措施。乡镇政府及其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债,对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的,必须严格按照从紧的原则,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政府性债务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未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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