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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符合本批复中规定条件的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申请税前扣除时, 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报告应详细注明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并已列支的工资总额、 职工人数、职工平均工资,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分别比去年实际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比去年实际增长幅度等。经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按批复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同意后,其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国税函[1999]29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0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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