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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1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涉及调整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文库在总局下发之前,遇有退税率调整问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若无法详细归类的,可暂时按照原有退税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国税明电[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
二、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货物所适用的商品代码,我局将放在总局广域网上,请各地税务机关直接在总局广域网上领取。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青国税税政[1999]15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以下称《规定》)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青岛市内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必须在招标前15日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局应在5日内将情况报市局。
二、中标企业系生产企业的,销售自产货物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规定》第七条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其余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税发[199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同意,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解决目前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见附件)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招标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以及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的内容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开具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企业申请退税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的凭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凭证。  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货物,可按现行有关出口退(免)税规定办理退(免)税。
三、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四、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税务机关按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后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七、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新退税率计算须从退税款中抵扣的应征增值税税款的执行时间,外贸企业以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中申报时间为准。
八、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九、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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