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九日
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
一、公开发布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措施(包括各类公告、通告等);
(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公开刊登的其他文件。
本决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决定、命令等文件。
二、公开发布的载体
(一)《苏州日报》。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以固定版面公开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苏州”政府网站。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三)“名城苏州”网站。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四)电视、广播。摘要播发文件内容。
(五)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公报为市人民政府法定的公开出版载体,其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