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你办报来《关于要求批准适当调整我办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2003]13号)文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办证费开支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代办赴香港、澳门和越南团组证照服务费由原标准每人400元调整为每人600元。
二、代办赴其他需签证国家组团服务费由原标准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1000元。
上述收费属有偿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并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收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