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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钦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你办报来《关于要求批准适当调整我办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2003]13号)文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办证费开支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代办赴香港、澳门和越南团组证照服务费由原标准每人400元调整为每人600元。

  二、代办赴其他需签证国家组团服务费由原标准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1000元。
  上述收费属有偿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并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收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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