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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党政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


    第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严禁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的现金和有价证券。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对下级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要坚决拒收,因故无法拒收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登记、交公,逾期不交者,严格按照本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红包”的,或收受“红包”利用职权为当事人谋利的,按索贿受贿论处。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给上级机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红包”,违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同时责令单位负责人追回送出的公款,无法追回的,由单位负责人全额退赔。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分管的工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在逢年过节期间给领导干部“发放”各种奖金、补贴和劳务费;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奖金”、“补贴”和“劳务费”,违者分别按赠送和收受“红包”行为处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生病住院、学习进修,不得接收下属单位或个人所送的“慰问金”。因故未能拒收的,要如实登记、交公。违者,按收受“红包”性质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为家人操办婚丧嫁娶和其他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实申报,不得大操大办,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得借机接受有关单位或非亲属赠送的“红包”。违者,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 凡收受“红包”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轻微者予以诫勉或通报批评,并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情节严重者一律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个人收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2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单位收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20000元以上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将单位收受的“红包”私分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赠送“红包”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规定用公款向他人赠送“红包”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因领导干部工作关系收受他人“红包”的,由领导干部本人承担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违纪款额是指多次赠送或收受“红包”的累计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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