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征收利润调节税的报告》和《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征收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海关总署要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开征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以后,国务院关于对若干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仍应继续执行。
1985年3月14日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征收利润调节税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今年二月二十六日召开的研究外贸体制改革问题会议的决定,我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草拟了《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征收办法》及科目、税率。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出口调节税的征收对象。
对出口盈利较大的商品征收调节税,把大部分利润收归国家,是为了扶持出口亏损商品,防止财力分散,其性质属于国营企业内部的盈亏调剂。因此,征收对象只限于国营企业,定名为《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对个体企业、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都不征收。
二、关于制定税目、税率的依据和原则。
制定税率的依据,是经贸部在一九八四年经贸会议上会同财政部核定的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利润率在7.5%以下的,留给企业,不征调节税;利润率在7.5%以上的,按利润多少制定不同的调节税税率。其中石油产品,因为利润过大,经营出口企业的留利比例低一些。
根据既要把大部分利润收归国家,又要简化手续的原则,对二百五十四个出口商品,征收出口调节税。征收范围,由财政部、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另行下达。
三、关于海关代征需要解决的问题。
出口调节税由海关代征,会增加许多工作量。海关要求适当增加一些人员,并从出口调节税收入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关务费开支。我们意见,具体增加人数和关务费数额,可由我们和有关部门同海关总署商定。
四、关于出口调节税的使用问题。
按以上税目、税率计算,今年出口盈利商品五十亿美元左右,可征出口调节税五十多亿元。由于从今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约可征收四十亿元左右。一九八五年的出口调节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金库,由我部按月将实收的70%预拨给经贸部,用于出口商品的价差补助,年终结算。补助办法,由经贸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五、关于出口关税继续征收问题。
对若干商品征收出口关税,与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是两个不同的税中。出口关税仍应继续按国务院的规定征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连同《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征收办法》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试行。
198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