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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5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及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要求,现将编制2005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2005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
  2004年以来,我区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克服了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紧张、禽流感疫情突发、严重干旱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国民经济发展态势良好。随着工业兴桂战略的逐步实施,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筹办以及对外开放、“两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2005年我区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健的发展态势,为我区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国家关于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一系列鼓励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将在一定程度上使2005年全区财政收入增长的难度加大。在支出方面,保证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支持解决“三农”问题,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工业兴桂战略的实施;支持经济结构调整;支持沿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对基层财政的支持力度等都需要大量资金。保持2005年财政预算平衡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
  根据对财政经济形势的分析,2005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战略决策。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要求,全面推进各项财政改革;实现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相对分离的改革目标,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依法强化收入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坚持“先保吃饭,后搞建设'和“量入为出,尽力而为'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支出;确保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需要,保证人员经费,努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力口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二、编制2005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原则
  (一)收支平衡原则。各部门应坚持量人为出、量力而行的方针,既体现事业发展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严格支出预算安排顺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党政机关正常运转资金需要;确保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事关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的资金需要。
  (三)零基预算原则。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各单位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各单位公用支出;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核定项目支出。
  (四)综合预算原则。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五)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各部门所履行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公共资源的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前提下,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六)公共财政原则。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减少对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投入。
  (七)细化预算原则。部门预算要细化到二级预算单位,垂直管理系统要细化到县(市)机构。收入预算要明确到各收入项目及各项收费、基金的征收计划,支出预算要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

  三、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备选项目支出三部分。
  (一)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的编制。各部门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各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其中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的个人经费要单独列明。若部门实有人数小于或等于编制人数,按实有人数核定人员经费;若部门实有人数大于编制人数,按编制人数核定人员经费,超编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人员经费。
  (二)公用支出的编制。公用支出包括定额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两部分。定额公用支出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分类分档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各部门(单位)编制数核定;专项公用支出(各单位为实现其职能每年必须开支的除定额之外的专项支出,如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图书资料购置等,不属于确定性项目,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范围,是保运转必须安排的公用支出)的管理办法参照项目预算执行。
  (三)备选项目支出的编制。备选项目支出必须根据项目安排经费。项目主要从部门预算备选项目库中按先确定性、后非确定性项目顺序安排,确定性项目未予安排的,不得安排非确定性项目。各部门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除预留必要的配套资金外,原则上都要分配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单位。财政大额专项资金(如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也要分配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单位。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要分配落实到市、县的具体项目,具体单位。能细化到具体项目而没有细化的,能落实到具体单位而没有落实的,财政部门原则上不考虑安排经费。
  备选项目的安排要贯彻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要清理压缩对市、县的一般性补助支出;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清理整顿各类支出中零散、小额及不应由自治区财政包揽的项目。通过清理,提高公共支出保障程度,增加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各部门在安排备选项目时,除考虑本部门工作计划外,必须结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充分考虑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所需经费和重点支出项目需要,不留硬缺口。

  四、实行零基预算
  各部门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要以零为基点,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业发展的轻重缓急程度及财力可能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要。对人员支出和个人家庭补助支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工资政策,结合财政统发工资制度,逐人核定;对公用支出,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和定额及项目编制;对备选项目支出,要深人进行论证,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类排队,制定项目发展的滚动预算,年度预算编制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单位。

  五、综合考虑预算内外资金编制综合预算
  (一)要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即将财政预算内拨款、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和其他收人统一作为部门的预算收入;单位所有支出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和单位支出需求,先从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单位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考虑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部门在核定支出需求时,按部门资金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依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的顺序核定。凡应在部门预算中反映而未反映的收入,或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而未上缴的预算外收人和其他收入,均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除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外,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对执收执罚部门组织收入和部门预算支出实行彻底脱钩管理,对执收执罚部门组织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执收执罚部门的各项支出(不含经营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内管理,严格控制支出水平。

  六、实行按比例预留部门机动经费制度
  为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零星增人增资的支出需要,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各部门可按工资性支出总额的3%预留部门机动费;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作为一项支出内容列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和说明;预算执行中,部门使用机动经费时,必须报财政部门备案;当年若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作部门机动经费。

  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支出预算中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对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的支出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项目预算。

  八、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进一步调整财政资金供给范围,逐步退出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领域,清理取消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补助和补贴。公益性单位由财政供给,准公益性单位按其公益性程度给予补助并逐步减少补助额,经营性单位要与财政供给逐步脱钩,最终走向市场。财政资金的安排按单位的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顺序排列,并逐步降低对经营性和准公益性部门的财政供给水平。

  九、硬化预算约束
  部门预算一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除中央和自治区出台重大政策及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造成必不可少的增支外(突发性事件增支要按规定程序向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申报手续,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符合预备费和民族机动费使用范围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预备费或民族机动费中开支),其他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外收人预计出现超收或短收,各部门必须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对部门的收支预算进行调整。编制部门预算时遗漏的项目,属于确定性项目,从该部门2005年非确定性项目经费中调剂解决;属于非确定性项目,推至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考虑。

  十、预算批复
  2005年自治区本级预算经自治区人大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预算法》的要求将部门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应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区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二次预算分配,不得随意挪用、挤占所属单位经费。预算项目之间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一、2005年报送自治区人大审议部门预算的部门
  2005年报送自治区人大审议部门预算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除2004年报送自治区人大审议的57个部门继续上报外,增加如下22个部门:自治区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文联、残联、民主党派联合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外事办公室、法制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发展研究中心、供销合作联社、通志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广西物资集团公司、二轻工业联社,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自治区气象局。
  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涉及各部门、各单位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区直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共同推进预算管理改革,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2005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具体要求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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