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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支持农村和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支持农村和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支持农村和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落实全省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称'三农')和个体民营企业经济的信贷资金投入,切实解决农民和个体民营企业'贷款难'和农村信用社'难贷款'的问题,现就支持我市农业、农村、农民和个体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支持农村和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
  农村信用社的支农重点应当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结合本地实际,通盘考虑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区域,建立基地的面积,并进行调查测算,确定需要配置贷款的总量,选择有前景、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二是支持农副产品深加工的开发和生产,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三是支持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一条龙'企业,走农户加基地加公司的产业化之路。四是确保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的需要。对农民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贷款,只要是在信用社的授信额度以内,信用社要积极予以支持。
  农村信用社对个体民营经济户在以下几个方面要重点支持:一是要重点支持科技型个体民营企业的发展,促进个体民营企业的技术进步。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对科技型个体民营企业推广技术成果、发展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对个体民营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只要还款有保障,都要积极发放贷款支持。要改变现行对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别评审、发放的方式,在审定贷款项目时,可将上述各类贷款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二是要重点支持出口创汇型个体民营企业。要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加大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三是要重点支持再就业安置型个体民营企业。对下岗职工自办个体民营经济实体,只要企业合法经营、有发展前景、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信用社与企业双方协商议定。农村信用社与劳动就业安置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二、大力组织信贷资金
  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是否充裕,直接关系到支农和支持个体民营企业力度的大小,各级、各部门应予高度重视。一是各县市区信用联社要积极开展储蓄活动,大力组织城乡居民的闲散资金,扩大资金来源;二是各级政府要在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为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提供政策支持;三是保险部门要努力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品种,增强农业、农民抗风险能力。

  三、不断改进贷款方式
  (一)推行'阳光工程'。农村信用社要制定服务公约,实行'阳光信贷',做到贷款种类、对象、期限、利率、项目、金额、用途、贷款方式等'八公开',让广大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置于社会监督之中,防止搞暗箱操作和偏离服务方向。同时,对农户的信用程度、贷款、还款情况也要实行定期公开。
  (二)推行'信用工程'。在农村广泛开展'信用工程'活动,配套优惠信贷政策,改善信用环境,宣传和引导农民讲信用,树立信用就是财富的思想观念。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审活动,对被评为'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荣誉称号。农户资信评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级外五个等级,对信用户区别不同信用等级,实行不同浮动利率优惠:对特级信用户发放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一级信用户贷款利率上浮10%;对二级信用户上浮20%;对三级信用户上浮30%;对级外户上浮40%。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实行贷款优先。凡被授予'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增大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一年一评,对三级信用户以上的农户总数下滑到60%以下的,要取消'信用村'、'信用乡(镇)'称号,取消配套优惠政策。个体民营企业资信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对较高级别的个体民营企业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条件从宽。对一级信用户执行基准贷款利率,二级信用户上浮20%,三级信用户上浮30%,级外户上浮50%。
  (三)全面实行贷款证制度。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证发放面要达到90%以上,对信用证和贷款证上载明的限额内信用贷款随到随办,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实现信用限额贷款'一证通'。

  四、完善信贷授信制度
  要根据农户、个体民营企业经营的特点,完善授信制度,简化贷款手续,为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一)实行小额贷款授信办法。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可实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根据生产经营规模、人均年收入和信用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一年一确定。对农户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为:特级信用户1万元以下,一级信用户0.5万元以下,二级信用户0.4万元以下,三级信用户0.3万元以下,级外户0.1万元以下。对个体工商户贷款授信额度为:一级信用户信用贷款额度为2万元以下,二级信用户信用贷款额度为1.5万元以下,三级信用户信用贷款额度为1万元以下。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其它农户、个体工商户,仍然采用质押、抵押、保证及其它贷款方式。
  (二)对民营企业实行定额流动资金、非定额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和信用贷款授信办法。一是实行定额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农村信用社根据民营企业生产规模、年度发展规划,年初一次性核定全年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实行定额管理。在定额内,贷款可周转使用;二是实行非定额流动资金管理。农村信用社为民营企业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贷款,若年度中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贷款不够使用,可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追加非定额流动资金贷款。非定额流动资金贷款要逐笔审核、逐笔发放、严格管理、按期收回;三是实行信用贷款授信办法。根据对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按不同的级别确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额度,对一级信用户,可按企业净资产20%的比例发放信用贷款;对二级信用户,可按企业净资产10%的比例发放信用贷款;对三级信用户,可按企业净资产5%的比例发放信用贷款;对级外的民营企业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信用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四是对民营企业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农村信用社有关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五、努力增加信贷服务品种
  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可采取信用、质押、有效资产抵押、留置商品抵押、保证、联保等方式发放贷款。
  (一)信用贷款。对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好的农户、个体民营企业,可实行无财产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
  (二)质押贷款。对农户、个体民营企业用存单、有价证券等申请办理质押贷款,按质押额90%的比例,可随到随办质押贷款。
  (三)抵押贷款。农户、个体民营企业申请有效资产抵押贷款,农村信用社在核实抵押合法有效、贷款合规合法后,按抵押物的折扣比例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以土地作抵押,贷款额应控制在土地价值的50%以内;以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应控制在房产价值的60%以内,对以其它财产、物质作抵押,贷款额应控制在抵押物价值的70%以内。并按规定办理低押登记、他项权证等手续。
  (四)留置贷款。农户、个体民营企业可移动固定财产、商品、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相关票证,交由信用社保管后,信用社可按留置物资价值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
  (五)保证贷款。农户、个体民营企业办理保证担保贷款,担保人必须要具备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担保人担保财产价值的60%。
  (六)联保贷款。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个体民营经济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可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贷款支持。农户、个体民营经济联保贷款遵循'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原则。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3-5户农户或个体民营经济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七)票据贴现。农户、个体民营经济户持商业银行开出的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可到农村信用社办理贴现。
  (八)票据承兑。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户、个体民营企业,为了方便其业务经营活动,农村信用社可为其开出票据承兑汇票。但在开出票据承兑汇票时,一般必须在信用社交付70%-100%的承兑保证金。
  (九)居民消费贷款。对个体民营经济户或个体民营企业职工以及广大城乡居民,在个人住房消费、汽车消费、旅游消费、个人大宗消费、子女入学教育等方面所需资金,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农村信用社都将全力提供贷款支持。

  六、完善管理服务体系
  (一)试行乡镇领导会同农村信用社包村制度。可以在一个乡镇选择一个村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铺开。乡镇领导要教育农民转变思想观念,克服小农经济意识和小富即安的思想,帮助农民树立产品变商品的意识。信用社要在资金和信息上为农民提供服务,要帮助农民制订发展规划,解决技术上的难题,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
  (二)建立定时、定点上门服务制度。对边远和农户稀少的地区,没有设立信用社分支机构的,信用社要定人、定时、定点上门服务,现场办理存贷业务,不留服务死角;对人员少,下设机构少的信用社,各县市区联社要尽量配足人员,同时信用社也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方便农户办事。
  (三)树立典型,引导农民共同致富。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要配合政府在每个村树立2-3户典型示范户,选择发展重点进行支持,通过典型引路,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步使农民走向共同富裕。
  (四)实行信贷计划倾斜,优先安排支农资金。城乡结合部的农村信用社拿出3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乡镇信用社拿出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
  (五)要进一步完善对个体民营经济的管理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个体民营经济工作,由政府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联系会议制度,专题研究支持发展个体民营经济的有关事宜。主要任务有:一是研究制定辖区内个体民营经济发展规划;二是解决个体民营经济在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三是完善和改进各部门对个体民营经济的服务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出台支持发展个体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和办法,要减少企业办理担保、财产过户及其它有关业务工作的环节、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四是协调各部门在支持个体民营经济工作中的关系,加大支持发展个体民营经济力度。要充分认识个体民营经济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做好对个体民营经济的服务工作。在信贷计划安排方面,要充分考虑对个体民营经济的支持,加大对个体民营经济的贷款投放力度。辖区内没有农户或农户较少的地区、城关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市场定位要求,把个体民营经济作为信贷服务的主体,将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它民营经济户入股,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十堰城区和各县城关地区要将4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个体民营经济,各县市区县城以下农村信用社要将2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
  (六)农村信用社的干部职工要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走千里路、进千家门、解千家难,真正与农民群众建立感情,与农民群众打成一片,贴近农村,服务农民,做农民的知心朋友。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
  为了帮助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和个体民营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支持力度,要帮助信用社解决业务经营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支持信用社搞好经营。一是各级政府在安排工作时,要把信用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二是要积极帮助信用社组织、盘活资金、清收逾期贷款,保全信用社的资产,加快信用社的资金周转速度。三是要帮助信用社协调好与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关系,为信用社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四是帮助信用社协调好与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关系,为信用社创造较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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