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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教委、市计生委、市广电局 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碘缺乏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地方病。我市经过三十多年的综合防治,有效地控制了碘缺乏病的发生。2000年,全市已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但是,与在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市是全省的碘缺乏病重灾区,历史遗留的现症碘缺乏病病人还有四万多人,防治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做好消除碘缺乏病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必须抓紧抓好。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继续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将消除碘缺乏病要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到2010年,全市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市地病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各地进行督导评估。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是消除碘缺乏病的领导机构,要加强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建设,人事变动后要及时进行调整,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注重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管理、检查和指导,定期督查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逐步完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地方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制定,并负贡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卫生部门负责碘缺乏病防治效果评价、碘盐的监督监测、开展防治科研、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盐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食盐专营的产供销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碘盐质量,加强盐政执法,严厉打击非碘盐和私盐等,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进一步加大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投入,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运行;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增强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病能力;计生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中去;各级残联要将消除碘缺乏病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列入预防残疾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提高特需人群对消除碘缺乏病、预防智力残疾的认识。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碘盐的监督和管理
   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最经济、最有效的主导措施,我市继续实施以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消除碘缺乏病战略。为了保证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湖北省颁布的《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地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盐业、卫生、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大依法治盐的力度,从重惩处违法案件,绝不让非碘盐和私盐、劣质盐、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必要时,由盐业部门牵头,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执法,对盐业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确保食盐加碘主导措施落实。
  四、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加大健康教育力度
   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利用每年5月5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碘缺乏病的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参与。卫生、盐业、教育、计生等部门应通过制作各种消除碘缺乏病宣传材料,新闻媒介要通过公众传媒和公益广告以及通过教师一学生一家长这一传播链,向社会传播碘缺乏病健康教育的水平和效果。
  五、搞好培训,科学防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监测评估工作
   承担碘缺乏病防治任务的专业人员是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骨干力量,卫生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保证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各级专业队伍要加强自身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效果监测与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碘工作,其他部门不得开展特需人群的碘营养和补碘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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