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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凡在我市辖区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必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开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范围和标准。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装饰、装潢工程;
   (二)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
   (四)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项目;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关于可以不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入县、市有形市场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
   (六)依法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其它项目。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认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分工不变。
二OO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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