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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水价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新区物价分局:

  江苏省物价局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水价行为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的紧急通知》(苏价工[2001]342号),这是新形势下加强水价管理,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当前,农村供水价格方面依然存在着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费收取不规范、不合理的成本因素过多、乱加价乱收费严重等一些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水价行为,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
  1、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从紧核定农村自来水价格;逐步按社会平均成本核定水价;大力推进区域供水,以降低投资成本;逐步实现同一供水区域内城乡用水同价。
  2、农村供水价格由制水成本、输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要在规范价格构成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到户水价,不得在水价外再单独向农民收取水增容费、水厂建设费、材料费、施工费;农村自来水厂和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应纳入到自来水成本中。
  3、积极推进区域供水。凡城市水厂通过乡镇、村总表转供给农村用户的自来水,暂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
  4、对取用地表水的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农村自来水厂,缓征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
  5、农村水价的调整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到2005年底之前对农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的规定;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允许计入水价。
  6、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水价、水量、水费公之于众,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
  7、为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更加科学、公正和合理,应按规定实行听证制度。

  二、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1、规范农业用水价格行为,将农业用水环节水价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乡镇及乡镇以下的机电排灌收费由县级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重新、从紧核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水利部门审定后执行。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水平由县级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
  2、实行水费公示制度。各地水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和水资源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彻底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各地物价部门应核定到用户的最终水费标准,水管单位应实行水费帐务公开,在村组公布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水费等,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3、水管单位要控制供水成本,完善水费使用办法。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减少水价上涨的压力。按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维修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等非生产性开支。各地物价部门积极开展供水成本测算和审核工作,规范正常的成本费用,提高水价构成的透明度。
  4、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1998]3号文件精神,属于15个农村贫困县的茅山老区的农业排灌用水缓征水资源费。
  各地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对照苏价工[2001]342号文的相关要求及近期内有关自来水价格管理方面的规定,对本地区制定的涉水价格管理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与上级的文件规定不相符的必须予以纠正,切实将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整顿和规范的情况,请于7月底前书面报市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处。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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