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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下列文件决定予以废止:
  1、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扬政办发[1996]6号
  2、《江苏省实施办法》扬州市补充规定 扬政发[1988]249号
  3、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意见 扬政发[1988]233号
  4、关于建立乡(镇)土管所意见 扬政办发[1989]131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政发[1989]213号
  6、扬州市“农转非”管理暂行办法 扬政办发[1990]74号
  7、关于做好当前控制“农转非”工作的意见 扬政办发[1990]124号
  8、《江苏省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扬州市补充规定 扬政办发[1991]53号
  9、关于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 扬政发[1994]79号
  10、关于清理土地自发交易市场的意见 扬政发[1994]84号
  11、关于提高市区新菜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扬政发[1994]94号
  12、关于严格控制菜地征用和加强新菜地建设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意见 扬政办发[1994]98号
  13、关于征地劳力安置工作的意见 扬政发[1994]101号
  14、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 扬政发[1995]60号
  15、关于征地劳力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扬政发[1995]105号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扬政发[1995]227号
  17、关于清理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的意见 扬政发[1996]258号
  18、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 扬政发[1999]94号
  19、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操作办法 扬政发[1999]83号
  20、扬州市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扬政发[199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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