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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命名《“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合格单位”的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三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
  省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命名“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合格单位”的决定(晋环发[2006]63号),这是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大事,也是对我们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肯定。通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我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情况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执法人员从执法程序、法律文书的使用和执法行为与法律法规的应用等方面较以前有了显著改善。为了引深此项工作,希望各单位接到文件后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办法》(晋环发[1999]307号)和《太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并环发[2003]112号)的通知,认真对照进行自查,随时准备接受省局抽查、复查。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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