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清市协大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怀孕母猪预混料等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福清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饲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42号),福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技术监督局《关于2000年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饲办[2000]02号)等文件精神,经对你局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福清市协大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怀孕母猪预混料等饲料产品(具体名单附后),符合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同意其分别免征2000年度和2001年度的增值税。
特此批复。
附件:符合饲料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及饲料产品名单
管征局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饲料产品名称 免税年度
福清 福清市协大饲 350181705399277 怀孕母猪预混料 2000
料有限公司
仔猪预混料
哺乳母猪预混料
怀孕母猪用 2001
复合预混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