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关于“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规定的水平,不得提高”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大中专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标准仍按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278号)执行,即每生每学年360元,除住宿费外,不得另向学生加收水电费、卫生费、管理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普通宿舍住宿费标准,在不超过大中专院校住宿费标准即每生每学年360元的范围内,由各设区的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为推动各学校进一步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对部分大中专学校(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学生宿舍,学校投资较大、学生住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的,可根据住宿条件改善的实际情况,按不高于每生每学年500元予以核定,具体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按《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突破限额的,应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