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进行了审查清理,现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公布如下:
一、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
(一)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审批,设定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二十四条,实施主体是市气象台。
(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设定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三十四条,实施主体是市气象局。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批准,设定依据是《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
三十三 条,实施主体是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设定依据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实施主体是市气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