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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
  为确保今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圆满完成,根据2005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加强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工作。做好招生考试工作,是教育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区县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区县教育局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要制订招生工作方案,健全招生工作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充分体现“阳光工程”;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认真贯彻招生政策,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确保招生考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凡属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并须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依法处理。
  各区县要建立和健全招生监察小组。招生监察小组要负责督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招生监察小组要人员落实、工作到位,电话有人接听、投诉有人接待。加强对招生重要环节和重点部门执法监察的力度,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解决疑难问题和突出矛盾。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考试中出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因监督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违纪等重大问题的,要追究其失职责任。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认真执行招生政策,录取操作规范有序;重大问题报告要及时,处理要恰当。
  各招生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负全责。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招生纪律。对有违规招生、违规收费、不经招生考试机构擅自录取考生等行为的学校,要严肃查处。

  二、公开信息加强监管
  按照“依法治招,从严治考”的要求,各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监管制度,严格对招生考试全过程的监管。
  (一)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各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要求,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向社会公开本区县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本地区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招生人数,以及考生录取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并自觉接受考生及家长、社会、上级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对宣传、咨询工作的监管。各单位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必须如实阐述,不得违反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政策规定,不得出现虚假、不实的内容,不得对考生及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许诺。
  (三)加强对考务等工作的监管。要加强对招生命题、考场考试、阅卷登分、录取考生等工作的监督。要建立健全考生成绩、志愿、政策加分等原始信息光盘和软件的封存及启用制度,严格落实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切实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约制度,防止在重要环节出现重大问题。
  (四)加强对“推优生”、“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监管。“推优生”的推荐产生和录取要按程序规范操作;“推优生”推荐产生要公开、公平、公正,推荐产生的“推优生”名单要在校内张榜公布一周;招生学校对“推优生”必要时可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录取名单须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录取体育特长生和文艺特长生,要按学校招生资质、比例、名额、条件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五)加强对录取择校生工作的监管。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规定执行,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区县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
  (六)加强对招收外省市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监管。各招收外省市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寄宿制高中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规范要求和相关规定等。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学校,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将取消该校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招生计划和招生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规范行为遵守纪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管理,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各试区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考队伍,保证考场有良好的秩序;必须对考生进行考试诚信教育,使其了解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必须按照“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不得参加招生工作”的规定,对参与招生命题、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考分登记、考生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参与招生的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的自觉性;必须加强对计算机上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招生数据的准确、安全,并做好升学考卷、计算机输入盘片的封存与管理;必须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凡直系亲属有参加2005年中考的人员,当年必须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中招工作和中招监察工作。
  2005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二)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以及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三)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家长)许愿;(四)不准跳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五)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六)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应模范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上海中招工作良好的声誉。

  四、服务考生严查违纪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建立考生接待制度,在录取工作阶段的前后各一周内,应明确接待时间,落实接待地点,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上访接待、电话咨询等工作,认真受理招生考试中的群众信访。各区县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有效监督,强化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厉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解决;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发现招生考试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教育局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市教委监察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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