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厦门市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海沧管委会,各街道(镇):
  为提高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干部的年轻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2)0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聘用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专业助人工作的人员,暂定为一个职业类别,本意见所称的社区工作者特指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中符合条件被聘用的人员。
  社区工作者有两部分组成:一是现在职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被聘用为社区工作者。在社区整合,建立新型社区组织时,对符合条件的现在职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聘用为社区工作者。条件是男在50周岁以下(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在45周岁以下(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获得结业证书,或者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工作专业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经考核合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选举并当选。二是通过统一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被聘用的人员。报考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应有本市常住户口,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宜超过38周岁。参加市统一组织的笔试合格者获得社区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各区组织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进入居委会试用,经考核合格,在社区整合、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换届选举、缺额补选以及成立新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选举并当选的,聘用为社区工作者。已被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由于居住地变更或工作需要等原因,可不经考试,而直接到另一社区参与补选或换届选举,并被聘用。
  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并管理人事组织关系。

  二、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社区工作者实行任期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期限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在聘期内,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书,负责管理社区工作者。
  (一)建立考核评议制度。街道设立非常设性的考评小组,成员由街道干部、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社区成员代表组成,负责对社区工作者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评包括年中测评和年终考评,年中测评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底7月初,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式对被考评人的德、能、勤、绩四个要素进行测评。年终考评时间安排在每年12月底至翌年1月上旬,被考评人进行自我年度工作总结,考评小组组织量化考评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测评。根据量化考评占年度考评总分的50%,年中和年终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测评各占25%的权重计算每位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根据被考评人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评结果要公开,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应公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评小组申请复核。
  街道(镇)应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扣减岗位工资和奖金并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给予降职使用或罢免。
  (二)实行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基本工资每人每月800元,岗位工资分三个档次,书记、主任岗位,每人每月600元;副书记、副主任岗位,每人每月400元;委员岗位,每人每月300元。奖金标准由各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岛外各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和社区建设实际确定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
  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根据社区建设事业发展情况和全市的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社区工作者受聘期间,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优待等福利。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三)严格教育培训制度。各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工作者培训,每期不少于35课时。主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社会工作专业的必备知识以及法律、管理学、现代自然科学技术、电脑等相关知识。

  三、社区工作者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社区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关系随即解除。
  (一)社区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聘用关系自行解除。
  (二)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罢免其社区居委会职务的,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应解除与其社区工作者聘用关系。
  (三)社区工作者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一般不得提出辞职,因特殊情况需要辞职的,应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其辞职的,街道办事处应解除其聘用合同。在个人提出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离岗。

  四、几个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被有关部门聘用的在社区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二)不符合本意见所指的社区工作者条件的人员当选为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比如不符合年龄、文化程度等条件的现在职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成员、兼职的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成员、离退休人员和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当选为社区党支部或居委会成员的,不办理聘用手续,其管理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三) 现在职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专职干部没有被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符合退养条件的,办理退养手续,不到退养年龄的实行一次性补贴。各区制定具体办法,可适当放宽退养年龄,提高补贴标准。现在职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专职干部被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其办理社会保险与执行原退养规定的衔接办法由各区制定。
  (四)此前五部门所发文件及各区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五部门负责解释。
  (六)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待遇从聘用合同生效时实施。

  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区组织、民政、人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本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尤其要妥善解决好先后政策的衔接和过渡问题,保持队伍的稳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的重要意义、基本条件及相关政策,更多地吸引政治素质好、有工作能力、热爱社区事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来,努力为建设新型社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民政局
二○○三年三月五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