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了维护秋茧收购的正常秩序,保护茧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2002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91号)和《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四部委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本着“兼顾国家、企业利益,稳定蚕农收入”的原则,经研究,现将2002年秋季鲜茧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秋季中准级桑蚕鲜茧标准品(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收购价格(含税)每50公斤为600元,上下浮动幅度10%,等级差价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类次、下茧价格与上茧的比价仍按照省物价局和省丝绸总公司苏价农(1997)145号文规定执行。
二、对试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地区,每1%鲜茧出丝率为46.15元。
三、各地蚕茧收购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制定的收购价格,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全面实行仪评检验计价。禁止手估目测评价,禁止随意提级提价,压级压价。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茧丝绸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蚕茧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蚕茧收购价格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查处,以维护正常的秋茧收购秩序。与外省毗邻地区注意做好价格衔接工作。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