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学校:
为了进一步全面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障体卫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体育教师、校医(保健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尊重他们的劳动,切实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体育教师、校医(保健教师)专业津贴的发放标准,现将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每周担任八课时以上的专、兼职体育教师的服装费(包括运动鞋)标准调整为每年不低于200元(可跨年度使用,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二、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两个《条例》验收、评估细则的要求,学校应发放体育教师室外工作津贴,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5元。
三、校医、保健教师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30元(有关口径按锡教人[1998]56号文执行)。
四、校医、保健教师(含兼职)每人一件长袖工作服(白大褂),一件短袖白色工作上装,每二年更换一次。
五、经费自筹。
六、各市(县)、区教育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民办学校,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无锡市教育局人事处。
无锡市教育局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