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而且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不断发生,给一些国家和地区带来了严重的政治影响和经 济损失。我市是畜牧业大市,动物防疫任务十分繁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林 厅全省动物防疫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99号)和《转发省农林 厅关于加快全省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39号)的精神,结合我 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
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是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和部门双轨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的要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防制 牲畜五号病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畜牧主管部门作为动物防疫工作具体实施的牵头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的部门责任制。防制牲畜五号病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动物防疫涉及的有关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制要通过签订责任状的形式予以落实,下达任务,严格考核,加强督查,兑现奖惩。
二、强制免疫,确保有效免疫密度达到规定要求
对五号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对于五号病有效免疫密度,猪、牛、羊必须达到100%,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国家要求的免疫密度。对免疫畜禽要建立免疫档案,严格执行免疫标识制度,凡实施免疫后的猪、牛、羊必须佩带免疫耳 标。
三、强制检疫,严防病源扩散
要加强对畜禽产地、运输和屠宰的检疫,严格按操作规程检疫,严格将免疫标识作为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必要条件,严禁从疫区调运畜禽及畜禽产品。要严格执行“谁调病畜禽谁负责,谁调病畜禽肉谁负责,谁检疫谁负责,谁出证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对擅自从疫区调运畜禽和不认真检疫出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凡造成疫情扩散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制消毒,消除疫情隐患
凡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加工和冷贮的单位,都要建立严密的消毒卫生制度,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消毒卫生工作。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全社会的消毒灭源工作,确保消毒面和消 毒效果,彻底消除动物疫病隐患。
五、强制扑杀染疫畜禽,坚决消除疫点
要加强疫情普查和监测,对染疫畜禽及其同群畜禽,必须采取紧急疫情扑灭措施,迅速强制扑杀销毁,防止疫情扩散。要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落实好病畜禽扑杀补偿政策。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必须迅速启动紧急预案,封锁疫区,划定受威胁区,迅速扑灭疫情。
六、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
各级要健全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及时、准确地传递疫情信息。重大动物疫情的传递由各级防制五号病办公室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动物疫情。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强化疫情报告制度,发现五号病等疫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到市防制五号病办公室。对瞒报、谎报动物疫情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落实防疫经费,确保足额落实到位
根据《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动物防疫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部门预 算。对动物防疫经费实行各级财政补贴和群众适当负担相结合的办法。一旦发生五号病,为减轻农民负担,对饲养户因病畜强制扑杀而造成的损失,饲养户自己负担20%,中央和省 财政补助70%,市财政补助5%,县(市)、区财政补助5%。五号病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2 0%。各级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八、稳定队伍,加强动物防疫基础建设
镇畜牧兽医单位直接承担动物防疫、技术推广等公益性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1?160号)和《市政 府关于落实镇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待遇的通知》(徐政发?2002?129号)的精神,理顺管理体制,稳定队伍,落实待遇,关心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疫情诊断监测、疫苗冷贮和防疫监督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动物防疫综合实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畜牧业的稳定发展。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