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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南京市对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函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收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的请示》(宁价房[2002]394号、宁财综[2002]1062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328号、苏财综[2002]1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主要承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市政公用工程的现场监督、资格审核及达标验收等项工作,具有与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相同或相似的工作职能。经研究,同意你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市政公用工程自2003年2月1日起适当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3%。,具体标准由你们按本函规定另行核定。
  你们要加强对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收费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认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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