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公司法》、《
会计法》、《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7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其出资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财务总监按规定程序产生,市国资委委派,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财务总监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务总监不参与、不干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
(二)协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掌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户数、分布、资产质量、资产收益等情况;
(四)列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关财务活动的董事会和经理会议,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及资料,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金调度及投融资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年度预 (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变动 (包括所投资企业发生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变动事项)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六)负责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七)定期分析报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状况;
(八)协助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及财务审计等具体工作;
(九)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实行财务总监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联签制度。财务总监对重大经营投资事项实行联签,但无决策权。凡属联签的事项,未经财务总监签字的一律无效。财务总监应对联签的事项进行仔细查询,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财务总监联签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其他单位(不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范围内的全资、控股企业)借款;
(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办理转往境外(包括港、澳、台)的资金;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单位及所参股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
(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000万元以上对外投资项目;
(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全资公司发生的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七)市国资委认为其它需要实行联签的事项。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和产生
第六条 担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并能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备会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从有关部门、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中选拔调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由市国资委任命。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办具体负责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财务总监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原则上保留在原单位,任职期间享受岗位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经社会公开招聘的财务总监所涉及的录用方式、聘用方式、应聘条件、工资福利、经费来源等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建立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任、奖惩的依据。对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财务总监给予奖励;对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行为的财务总监,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及他人牟取私利。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一)经考核不称职的;
(二)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
(三)不坚持原则,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串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
(四)干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其它原因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必要的回避制度,所委派的人员不得到有其直系亲属任董事和高级行政经理职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担任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协助财务总监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财务总监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