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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业使用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拍卖行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决定对我市拍卖企业统一使用拍卖专用发票,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范围内从事拍卖业务的纳税人,取得拍卖手续费收入统一使用“江苏省常州市拍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式样见附件。
  二、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到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三、拍卖无形资产,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四、拍卖不动产,应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五、专用发票从2003年3月1日起使用,原拍卖企业的拍卖发票可使用到2003年3月31日,过期一律作废。对作废发票,主管地税分局应及时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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