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做好其他收入的清理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其他收入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7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761号)的要求,切实抓好其他收入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规范其他收入的管理。各项其他收入必须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并纳入预算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资金,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其他收入的取得必须合规合法,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租赁收入、各种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执行。
三、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其他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收入开支的具体规定,明确各项其他收入的支出范围、审批权限和支出手续,严格其他收入的收支核算,并将有关办法报省局备案。
四、认真做好其他收入的清理检查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对本单位的其他收入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各级领导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制定具体清查方案,财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其他收入清理结果情况表》(附件一),报同级监察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设区市局要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的清理表,并于8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省局根据上报的清理情况组织抽查。各单位检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立即纠正,抽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今后如再发现违反其他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违纪行为,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