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破坏性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破坏性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
为避免和减轻破坏性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的危害,根据《福建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闽政办(2001)22号)的要求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根据其危害性分为四级。
一般级:未发生人员死亡且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较大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下,或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重大级: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特大级: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二、机构和职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次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
地震、环保、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灾的相关工作。
(二)应急处置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质灾害的速报和应急处置具体工作由地质灾害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生较大级以上地质灾害,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级以上地质灾害,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
破坏性地震灾害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预案随即启动。
(一)临震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1、省国土资源厅
(1)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确保地质灾害防灾信息渠道畅通。加强与地震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地震预报信息。
(2)根据地震预报信息,指导地震预报区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
(3)督促、检查地震预报区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
(4)组织好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小组,准备随时赶赴现场指导。
2、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确保地质灾害防灾信息渠道畅通。加强与地震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地震预报信息。
(2)根据地震预报信息,指导本行政区位于地震预报区范围内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灾工作。
(3)督促、检查地震预报区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
(4)对危险性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防灾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和指导。
3、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确保地质灾害防灾信息渠道畅通。
(2)根据县(市、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迅速部署落实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到位情况和监测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组织对区内危险性和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点进行检查,根据其危害性、危险性分别提出防灾应急处置意见,并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应急措施。
(4)具体承办本级政府地质灾害防灾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1、省国土资源厅
(1)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地灾情,编写有关地质灾害信息向同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加强与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未来余震趋势和降雨信息,指导震区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
(2)接到重大级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及时派出应急分队赶赴现场,参与当地政府的灾害调查和应急处置,从技术上指导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将调查、处置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2、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了解辖区内地质灾害灾情和防灾工作动态,编写本辖区的地质灾害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加强与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未来余震信息和降雨信息,指导震区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
(2)接到较大级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及时派出应急分队赶赴现场,参与当地政府的地质灾害调查和应急处置,从技术上指导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将调查、处置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3、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了解地质灾害灾情及防灾工作进展,编写地质灾害信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掌握未来余震信息和降雨信息,以指导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发生地质灾害时,按下述要求迅速上报。
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应于12小时内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应于6小时内速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3)发生地质灾害时,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分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灾害的类型、规模、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域,确定险情和灾情,提出抢险救灾方案,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迅速做好抢险救灾和灾区群众的安置工作。
(4)检查、监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督促防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防灾措施,督促监测人的监测工作到位。对破坏性地震诱发的新的地质灾害险情点,要逐点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防灾措施,以防余震诱发地质灾害的危害。
(5)具体承办本级政府地质灾害防灾工作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