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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瓯等县(市)农业和自来水生产等用电价格的批复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的紧急请示》(南政价(2003)168号)、《关于要求调低南平市畜牧企业电价的请示》(南政价(2003)179号)和《关于转报建瓯市城乡自来水用电实行同价的请示》(南政价(2003)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农业生产,同意建瓯、松溪、政和县(市)在我局已批复的城乡用电同价方案中增加农业生产用电类别,具体价格为:建瓯市不满1千伏0.28元/千瓦时,1-10千伏0.275元/千瓦时;松溪、政和县不满1千伏0.30元/千瓦时,1-10千伏0.295元/千瓦时。上述电价均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二、对我局原批复的建瓯市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中的工业优惠用电类别在不影响原同价水平的前提下按不同行业用电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后的电价表见附件。其中建瓯市城乡自来水用电价格实行同一电度电价。
  三、关于南平市畜牧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由于牵涉面较广,目前暂按现行目录电价执行,是否调整待调研后另定。
  四、本批复自2003年9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建瓯市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城市公用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千伏  事业附加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0.457  0.01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457  0.01
  三.商业用电  0.835  0.015
  四.非.普工业用电  0.485  0.008
  其中:自来水生产用电  0.33  0.008
  五.大工业用电  0.411  0.008  12
  其中:1.自来水生产用电  0.33  0.008  12
  2.碳化硅生产用电  0.17  0.008  12
  3.农药生产用电  0.4012  0.008  12
  六.农业生产用电  0.28  0.275
  七.农村工业用电  0.462  0.008
  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为该市到户电价(含未网改部分)。
  2、上述电价已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限购省网部分)。
  3、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按表列标准收取,其中农村居民生活和农村工业用电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主要用于补贴乡村路灯照明电费,专款专用。
  4、碳化硅生产用电指非枯水期生产用电。
  5、非居民照明用电含部队用电。
  6、自来水生产用电指纳入政府统一定价管理的自来水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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