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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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