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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和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和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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